販毒4次判決天差地別 無罪和16年各半
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審理林嫌涉販毒案,有罪、無罪判決各2次。(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林姓毒梟被控販售2小包毒品案,檢警未查扣證物,只有1名證人,歷經1、2審法院4次判決,重判16年和無罪各2次,判決結果有如洗三溫暖,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法界人士指出,林案的情形相當罕見,並因缺乏積極證據,法官只能依據相關證詞自由心證,若採信指控者說詞,自然判決有罪,反之,則對被告有利。
據了解,林嫌於前年7月30日上午,將2小包價值千元海洛英,賣給詹姓男子(另案審理)後,詹隨後於下午,在路竹區中山路與中華路交岔口,被警方查獲,尿液有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橋頭地院據詹男證詞,判決林有罪,但因販賣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死刑,法官審酌其數量相當少,涉案情節輕微,運用59條酌減,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從輕量處徒刑16年。
林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法官調查,檢警未查扣毒品,也沒有通聯紀錄,只有詹證詞,而他於警訊指稱向「龜川」購買毒品,後來又改口,前後供詞不一,所以認定罪證不足。
這次換檢方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新審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支持地院見解,仍然判決林徒刑16年,林嫌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後,更二審法官則支持上訴審看法,二度改判無罪,有罪和無罪各2次平分秋色,官司短時間恐難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