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婦被盤查身分嗆檢舉 一法令讓警亂手腳
警方在路上守望、巡邏常以交通違規發動盤查。(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一名婦人闖紅燈,警方攔查要求婦人出示證件,不料婦人反問警方,憑什麼要她出示證件?她只是「違規」但沒有「違法」,如果要開罰單她會收,但若要盤查就檢舉,這讓警方亂了手腳,因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有「犯罪」疑慮才可盤查,交通違規並不算犯罪,最後婦人盧了半小時,警方出示監視器畫面,婦人才收下罰單,但對於實務與法令落差,基層希望警政署能考慮修法。
昨日凌晨警方在路口守望時,一名婦人看見紅燈剩下3秒才轉綠燈,即使與前方的警方對到眼,仍騎車闖過路口,警員因此將她攔下來,但婦人表示她沒有違法,警方憑什麼盤查她?而且警方攔她又沒有出示證據,誰知道警察眼睛有沒有問題?
警方認為婦人這句話有侮辱意味,過去都會以妨害公務處理,但是因台北地院4月底一件妨害公務的無罪判決,在警界流傳,法官認為警方以交通違規當理由攔查民眾後,又因為民眾不願讓警方盤查身分,雙方發生口角,民眾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移送,但警職法第6條規定,警方盤查身分時,必須要發現有「犯罪」疑慮,不過實務上警方以「違規」為由發動攔查,「違規」並不算「犯罪」,法官認為警方盤查沒有理由,而且依警職法規定,當警方未依規定行使職權時,民眾可以拒絕,因此該案判處民眾無罪。
警方攔查到這名違規婦人,想到台北地院的判決,不敢辦婦人妨害公務,跟婦人耗了半小時,在路邊等監視器調出來,才讓婦人心服口服收下罰單,但婦人仍強調會檢舉警方無理由攔查,部分基層得知這個案子,對警職法的規定,認為實務上與法令有落差,基層希望能夠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