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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滲水浸蝕車頂 告管委員求償修車費勝訴2.3萬元

租大樓地下室停車格車頂被滲水浸蝕,告管委員求償修車費,高雄地院判管委會需賠2萬3833元修車費。(記者黃良傑攝)

租大樓地下室停車格車頂被滲水浸蝕,告管委員求償修車費,高雄地院判管委會需賠2萬3833元修車費。(記者黃良傑攝)

2022/05/10 22:49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市某大樓蔡姓住戶向管委會承租地下室停車位停放汽車,卻因地下室滲漏水導致愛車車頂邊緣,出現因水浸蝕後凸起的痕跡,只好送修並租車代步,住戶向高雄地院提告求償4萬3千元,管委會答辯已告知不負保管責任,且安排另停別處無滲漏水,法官判決住戶勝訴,管委會需付修車費2萬3833元,其餘免賠。

蔡姓住戶拿出照片佐證,主張因大樓地下室天花板及樑柱有滲漏水痕跡,被告也不爭執此點,蔡曾告知有滲漏水情形,管委會仍未改善處理,審酌住戶車頂有明顯痕跡,車頂邊緣也有因水浸蝕後凸起痕跡,應認定因地下室滲漏水造成車輛受損,要求賠償維修費2萬8千元,另維修期間約10日租車代步費用約1萬5千元,共計4萬3千元。

被告否認車損是因地下室滲漏水所致,況且地下室雖是管委會負責管理維護,但經費有限,並需經會議決議,該住戶承租時已告知不負保管責任,停車位也不是固定,車主反應滲漏水時,已告知可停別處,車損不應由大樓基金支付。

法官認為地下室停車空間由被告負責管理維護,若疏於管理維護致漏水侵蝕車輛,自應負賠償責任,被告雖抗辯不負保管責任,質疑是否因其他外力侵害,即使如此,也不能免除被告應管理維護地下室的義務,判定應賠償該維修費用(零件需折舊)含工資共2萬3833元,逾此範圍的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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