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指認、測謊瑕疵被控強盜判5年 吳明峰再審判無罪定讞
單一指認、測謊瑕疵被控強盜判5年,吳明峰再審判無罪定讞。(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吳明峰,23年前被控強盜罪,被判刑5年定讞,冤獄平反協會為其申冤,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警察誤導證人單一指認,且測謊圖譜疑似手繪,偵辦過程有重大瑕疵,吳男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再審去年11月認定吳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吳確定無罪。
1999年7月某日凌晨,新北市兩名女子遭持西瓜刀的機車騎士搶劫,案發後,警方鎖定附近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將吳的照片交給被害人指認,被害人證稱就是吳,檢方依強盜罪嫌起訴吳。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吳明峰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認定就是吳犯下此案,改判5年徒刑,三審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全案定讞,吳男入獄。
吳男堅稱清白,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此案疑點重重,替吳男奔走伸冤,監委王美玉調查發現,張姓被害女子、謝姓目擊證人,在指證搶匪時,是由曹姓員警提供吳明峰的相片進行指認,2人再看吳明峰本人,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的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
而張、謝2人供述的測謊鑑定,圖譜反應曲線疑似為手繪,有重大瑕疵,且圖譜、影片皆未經各審法院審酌,屬新事證,監委調查後籲法務部研議提再審。
吳男由冤平協會協助聲請再審,高院去年7月裁准再審,去年11月再審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