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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運將涉性侵17歲少女 刑期恐7年起跳

戴姓計程車司機(白衣者)疑似性侵17歲少女被設局痛毆。(翻攝網路)

戴姓計程車司機(白衣者)疑似性侵17歲少女被設局痛毆。(翻攝網路)

2022/04/19 21:3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戴姓多元計程車司機載送17歲少女返家時,疑似趁少女酒醉性侵,卻被設局痛毆,由於戴男是計程車司機,警方朝加重性侵偵辦。這是著名懸案「彭婉如命案」發生後,刑法在1999年3月修正,增列如果是駕駛公眾或不特定運輸交通工具時趁機犯案,就符合加重性侵罪,這是彭婉如用生命換來的修法。

戴姓司機去年疑似參加了少女的聚會,載酒醉少女回市區,其間涉嫌性侵,由於少女事後懷孕被家人、男友得知,在男友追問下,少女才說出被性侵一事;這個月14日少女的男友設局騙出戴男,與友人合力持球棒痛毆並錄影直播,「私刑正義」引起社會關注。

至於警方另案偵辦少女被性侵案,警方目前正聯絡少女製作筆錄,還原事發經過,由於戴男有計程車司機的身分,因此全案將往加重強制性交偵辦。

不過,性侵案發生在一年前,證據恐難取得,為何警方在尚未確定案發過程前,就因戴男有計程車司機身分,判斷會往加重性侵罪偵辦?這是因刑法222條的第一款列入9款犯罪態樣,而戴男符合第6款,利用駕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時趁機犯案,在1999年修法前刑法並沒有這項規定,直到1996年彭婉如命案發生後,警方調查出兇手可能是計程車司機,但至今沒有查明身分,該案也是台灣治安史上的懸案之一。

1999年對加重性侵罪修法,把原本輪姦的規定,加入更多犯罪態樣,修法的理由認為,這些犯罪態樣惡性,比一般性侵罪更嚴重,有加重處罰的必要,所以應該比造加重竊盜、加重搶奪、加重強盜的來增列加重性侵罪,彭婉如事件不只推動了加重性侵罪的修法,也推動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依道交條例三十七條規定,如果戴男未來因性侵判有罪,就要吊銷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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