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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男子撿捕蟹籠遭電死結果翻轉 路燈維護人員判無罪

基隆地院審理時發現,案發處附近的私人抽水馬達繼電器漏電,可能才導致簡男被電身亡,無積極證據證明路燈有漏電情形,判處徐男等人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時發現,案發處附近的私人抽水馬達繼電器漏電,可能才導致簡男被電身亡,無積極證據證明路燈有漏電情形,判處徐男等人無罪。(記者吳昇儒攝)

2022/04/19 14:1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簡姓男子7年前在瑞濱路附近一處溪流中,穿越欄杆撿拾捕蟹籠時,遭電擊休克身亡。檢察官認為是路燈漏電導致簡男身亡,依涉犯過失致死罪,將負責路燈維護的徐男等5人起訴。基隆地院審理時發現,案發處附近的私人抽水馬達繼電器漏電,可能才導致簡男被電身亡,無積極證據證明路燈有漏電情形,判處徐男等人無罪。

檢警調查,徐姓男子為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兼專案經理2014年10月1日與新北市政府養工處簽立契約,負責新北市瑞芳、平溪、貢寮等15處節能LED路燈換裝等工作,並督導自開工日起6年內維護、管理,其中包含施工品質抽查、防止漏電等責任。

而徐男的公司再與王、李姓等公司負責人簽定相關契約,由2人的公司負責維護等業務,李男找來黃姓工地主任,將路燈換裝及維護工作交給蔡姓員工負責。

檢察官認為,上述5人對於安裝的LED路燈有監督、維護責任,卻因操作疏失,導致簡姓男子觸電身亡,且經台灣電力公司實地檢測,該處確實有漏電情形。檢察官認定徐男等5人均涉犯過失致死罪,依法將徐姓負責人等5人起訴。

法院審理時,經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研究報告結果顯示,檢察官送驗的路燈原件絕緣性能良好,反而是案發現場附近的私人抽水馬達繼電器有絕緣不佳情形,不排除會漏電。

法官認為,簡男穿越欄杆撿拾捕蟹籠遭電死,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路燈有關,以無罪推論原則,判處徐男等5人無罪。

民事部分家屬對區公所提告要求國家賠償,原判決認定簡男遭路燈電死,判區公所須賠償192萬,家屬上訴後改判賠30萬。法界人士指出,若確認簡男並非遭路燈電死,區公所則可依法聲請再審,再次釐清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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