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少女換衛生棉 公車司機藉口「幫忙擦屁股」性侵害
松男賠償30萬元,法官輕判徒刑2年,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災。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高中的智能障礙少女小芳,常搭乘已婚松姓男子駕駛的公車,他是屢獲嘉獎的績優司機,前年2月6日中午抵達終點站時,小芳生理期來了,想更換衛生棉,松男以「幫忙擦屁股」為由,伺機性侵害小芳,小芳告訴老師「司機脫我衣服」而曝光,法院審理時,松男坦承犯行,並賠償小芳30萬元,法官依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參加法治教育5場次,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松男是公車駕駛,小芳(化名)常搭乘他的車,兩人認識數個月,上述時間小芳又搭乘松男駕駛的公車,中午抵達終點站,松男明知小芳是輕度智能障礙的少女,竟基於乘機性交的犯意,利用小芳輕度智能障礙,難以表達不同意或不知抗拒的狀況,於公車(大客車)內性侵害小芳得逞,事隔2個多月,小芳告訴高中輔導老師,「公車司機脫我衣服」,老師通報警方。
小芳於檢方偵查與法院審理中說,公車到了終點站時,她想下車找廁所換衛生棉,松男問她為何下車,她答覆說要去廁所,松男又問去廁所幹嘛,她說要換衛生棉,松男卻說,「在安全門換就好,我要看女生生理期來」,她趕緊說,「我不要給你們男生看到」,之後,她到公車後面換,松男卻偷偷摸摸過來,以「幫忙擦屁股」為由性侵害她。
台中高分院認為,松男是原住民,無犯罪前科紀錄,擔任公車司機期間,表現良好,屢獲嘉獎,執勤態度親切,甚獲乘客讚揚,因一時衝動而犯下本件犯行,事後於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與小芳有性交行為,雖家庭經濟不佳,仍盡其所能賠償被害人30萬元,且已給付完畢。
法官認為,小芳與母親已不追究松男的刑事責任,松男犯後態度良好,本性非惡,他觸犯的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是3年至10年重罪,如果判處最低3年徒刑,對松男還是太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管束期間不得接觸聯繫小芳,並參加法治教育5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