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能否民事執行?司法院研議修法、宜注意「假被害人」
司法院研議修法,顧及「剝奪犯罪利得」與「被害人獲償需求」。(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刑事案件被告有不法所得,可在偵審期間查扣或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資產,但被害人若想先行循民事訴訟討回損失,因目前法律沒有相關能否解凍的規範,只能仰賴檢察官與法院之間的橫向聯繫。司法院為了顧及「剝奪犯罪利得」與「被害人獲償需求」,11日對此開會研商。一名檢察官提醒,應考慮到是否有「假被害人」暗自幫助被告,透過這種方式把髒錢拿回並洗白。
司法院指出,為妥適處理刑事扣押與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間的競合,顧及「剝奪犯罪利得」與「被害人獲償需求」,11日召開「刑事訴訟法扣押、沒收執行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集專家學者意見交流,為兼顧保障被害人權益及交易安全,進一步完善修法。
司法院解釋,「刑事扣押」的目的在於達成證據保全、沒收及追徵財產,但同時也不能忽略被害人、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所沒收或追徵的財產,在得以發還被害人之範圍、期間或程序處理,以及涉及不同權利人間的關係上,不僅須考量不使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也必須兼顧對該物有權利之人及因犯罪受有損害之被害人的利益。
司法院指出,本次會議由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主持,邀集專精於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程序領域的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共同研討相關議題,衡酌面向多元;司法院將綜整多方意見,用以評估政策及草案妥適性,續行推動修法。
一名檢察官分析,刑事查扣被告財產的偵審期間,若被害人打民事官司並獲勝,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目前法無明文規定能否解封,檢察官或法官作法不一,有的會拒絕執行,有的會審酌被害人是否確為刑案受害人,採部分解凍還給被害人。
他肯定司法院正視刑事扣押與民事、行政執行之間的關係,應透過法條明確化,但他也提醒,被告為了要取回被查扣的不法所得,可能會勾串創設「假被害人」,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再強制執行已被凍結的犯罪資產,此舉等同透過司法判決光明正大洗錢,不只拿回髒錢,還一併洗白,修法宜注意此事,以免反成破口,遭犯罪集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