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速審法!議員貪污案更四審 前北縣議員蔡憲輝3年8月、林重誠無罪確定

高等法院。(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前台北縣議員(改制為新北市議員)藉議員補助款詐取財物貪瀆案,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前議員蔡憲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收賄罪,共取得45萬元賄款,審酌此案審理逾速審法規定的8年上限,予以減刑,今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應追繳、沒收,另名前議員林重誠則判決逆轉,其貪污罪行因罪證不足,今改判無罪,由於加上更二審曾判無罪,依速審法第8條規定,檢方不得上訴,故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前台北縣議員蔡憲輝(第12屆、13屆)、林重誠(第14四屆),涉嫌分別自議員任期內的1996年、1998年期間,販賣「台北縣議員用牋」(簡稱牋單)給宏傑集團林永青等人,由宏傑集團林永青等人持向台北縣政府建議應補助縣內各受補助學校、單位的工程款等,因而詐騙台北縣政府相關統籌分配款、地方建設經費補助款達數百萬元,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
一審時,蔡憲輝8年徒刑,其犯罪所得為574萬多元應與廠商林水青等人遭連帶追繳,並發還台北縣府,林重誠則判刑9年,犯罪所得609萬元應與林永青等人遭連帶追繳,並發還台北縣府,蔡、林均遭褫奪公權5年。高等法院仍維持林重誠9年徒刑,蔡憲輝8年徒刑。
全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數度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四審認為,依蔡憲輝於原審供述、林永青等人證詞、相關補助款資料等,蔡憲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收賄罪罪證明確,其否認犯行的辯詞不足採信,並批評蔡擔任北縣議員,卻罔顧選民負託,收賄牟取私利,但考量此案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給予減刑,今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應追繳、沒收。
林重誠部份,更四審認為,除林永青的證詞有瑕疵外,檢方並未證據足以證明林收賄,因此改判無罪,依速審法第8條規定,檢方不得上訴,故林已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