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正通緝滯美不歸 卻跨海請求評鑑檢察官
彭文正滯美未歸被通緝,跨海請求評鑑檢察官。(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大新聞研究所前所長彭文正,因妨害名譽案件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偉起訴,移請台北地院審理。彭文正滯美不歸未出庭,被發布通緝,卻跨海請求評鑑黃偉,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後認定黃偉並無違失,決議不成立。
彭文正指控,黃偉對於他聲請保全證據及調查證據,均無作為,亦未說明他所提出的證據有何不可採之處,對於自行調查所得的證據,也沒未向他提示並令其表示意見,以釐清、發現真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彭文正表示,他被訴的妨害名譽案件範圍,除妨害名譽外,尚包含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黃偉於起訴時,漏未一併提起公訴,使案件變成「簡易案件」,變相剝奪他的第三審審級利益。
彭文正認為黃偉故意違法或明顯失職,嚴重影響其權益,請求評鑑。
檢評會指出,彭文正的指控尚屬空泛,且內容是針對檢察官調查、證據取捨、論斷事實的理由及適用法令等再為爭執,實質上屬於對黃偉所為處分不服,並非法定評鑑事由。
檢評會表示,檢察官需藉各項線索發現犯罪嫌疑人及拼湊全部犯罪事實,如何主動佈線或循線偵破案件的辦案模式,取決於偵查人員辦案經驗,此即「偵查自由形成」原則,亦即追訴機關選定何偵查方向及採取何偵查措施上,具有自由裁量空間,本可選擇任何其認屬當下最有效率的偵辦措施,視具體情事擇定函查、傳喚、偵訊、對質、勘驗、鑑定、搜索、扣押等各項偵查作為,以供採取事證,釐清事實。
檢評會認為,檢察官如未違反一般客觀的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尚不得謂有違法失職情事。彭文正的指稱均屬個人主觀認知,實不得單憑黃偉認定部分事實不利於彭文正,而認他有明顯違失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情事。
綜上,檢評會認定彭文正所請求評鑑的事由,均不符合法官法相關規定,因而決議請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