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內18度要小女友傳裸照供自慰 他被判1年8月徒刑
賴男要求小女友自拍裸照、影片供自慰,總計18次,士院依法判他1年8月徒刑。(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賴姓男子短短1個月內要求16歲女友拍裸照、影片供他自慰、觀賞多達18次,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犯後拒絕認罪,但犯罪手段還算平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要求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2罪,併判1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餐廳擔任服務生賴男與未成年女友交往,情侶自2016年1月起同居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處,同年11月17日至隔月16日,賴男要求少女自拍裸露胸部、下體或全裸的照片,供他自慰、觀賞,4個月後,賴男又要少女自拍露乳溝等照片。
士院認為,賴男案發時滿20歲,明知少女年僅16歲,竟為滿足私慾,持續要求並指引少女拍下猥褻照片、影片,供他保存觀賞,造成少女身心健康、人格發展均受不良影響,且他犯後還否認犯行,又未和解賠償,但考量2人是情侶,他傳訊簡短要求,少女也立刻自拍傳送,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依法判刑。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