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一軍求償案 24人獲賠確定、222人發回更審
RCA工殤案上訴最高法院11日宣判勝訴,但賠償金額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現場出席記者會的當事人及工殤團體聽到判決開心地興奮不已。(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作環境污染傷害求償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判決24名員工或家屬獲賠5470萬元,其餘222人求償約11億元方面遭駁回;4公司與246名原告皆上訴;最高法院今宣判,4公司應賠24人共5470萬確定,其餘222人廢棄發回高院更二審,發回理由認為雇主對勞工的健康負有保護義務,健康權是人格身心完整性的一部分,最高院見解有利於222名勞工原告。
最高法院庭長高孟焄在宣判後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其中,維持更一審24人應獲賠的見解,金額計算也無誤,駁回4公司上訴與24人的金額追加上訴;而廢棄222人的上訴,是因認為上訴有理由,其中,對於有罹癌、腫瘤、高血壓、心律不整等病的員工,更一審認為證據不足,但最高院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健康負有保護義務,應降低勞工的舉證責任,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須再釐清。
至於無外顯疾病者的求償,最高院認為,身體權、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健康權包括生理與心理的完整性,本案員工對於可能遭受毒物侵害的長期恐懼、擔憂,已不是個人主觀上的想像,而是對一般人達到心理侵害的客觀情況,此時即不應只以有外顯疾病為請求要件,更一審未予考量,故廢棄發回。
台灣RCA公司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後來被發現工廠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不知情的數百位員工,長期處在污染環境中而罹癌或病變。
RCA員工關懷協會2004年替508位員工和家屬,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018年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其中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更審246人的求償金額共12億6200萬元,高院更一審2020年3月宣判,判其中24人應獲賠5470萬餘元,其餘222人都被駁回、無法獲得賠償,理由包括文件或程序問題,或無從證明依醫學判斷其細胞遭破壞而產生病理變化,或是沒有外顯疾病。246人皆不服,上訴至最高院。
律師團代表林永頌今年1月27日在辯論庭前表示,企業主提供不良的勞動環境,惡意隱匿毒害事實,提高全體勞工健康風險,因眼見同事紛紛發病過世,或擔憂孩子的健康會被影響,而長期恐慌、憂慮,應獲精神損害賠償,一審二審都支持此論點,更一審卻不採,希望最高院有改革整體職安環境的決心並自為改判。
第二批求償的RCA勞工(簡稱二軍)1115名員工與家屬,另案於2016年提告求償73億元,台北地院一審2019年底採用「總額裁判制度」,認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即可獲賠,判決RCA、湯姆笙等4公司應連帶賠償23億30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日前審結,定今年4月21日宣判。
RCA工殤案上訴最高法院11日宣判勝訴,但賠償金額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現場出席記者會的當事人及工殤團體聽到判決開心地興奮不已。(記者塗建榮攝)
RCA工殤案上訴最高法院11日宣判勝訴,但賠償金額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現場出席記者會的當事人聽到判決後感動的眼眶泛淚。(記者塗建榮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