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住不同房 他半夜摸上床竟辯「就差這一步了」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與異姓朋友小芳是高中同學,感情甚篤,但並非情侶,兩人同住但不同房,原本相安無事,不料,前年8月吳男以睡眠不佳為由,要求與小芳同床共寢,小芳基於友誼而同意,卻被吳男強行性交,她擔心吳男再犯,當天即通知姊姊並搬離,吳男辯稱小芳沒拒絕,「代表我們真的就差這一步了,就是很順勢的繼續做下去」,台中地院認為小芳曾抗拒,吳男觸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被控於前年8月25日凌晨,性侵害室友小芳(化名),吳男卻辯稱,他和小芳關係很好,一起同住在一個屋簷下,他感覺兩人感情深化,「不是像以前一樣只是一般朋友,我們住在一起像是一對情侶,我只是還沒有主動開口」。
吳男宣稱,他當天確實不舒服,用有點撒嬌語氣說,「可不可以陪我睡」,小芳睡在他旁邊時,一開始是不小心的接觸,「我牽起她的手,她有給我一個反應,我們就牽著手」,他發現小芳沒抗拒,於是開始親吻,「我覺得我們就差了這一步,就是很順勢的繼續做下去」,小芳並沒拒絕。
不過,小芳卻指控,她雖因害怕、不知所措,不敢用激烈方式反抗,但仍以雙手推吳男,案發後通知姊姊並搬離。
台中地院法官詢問小芳,吳男是否告白「喜歡妳?」,小芳說沒有,但兩人確實是好友,吳男幫小芳洗衣服,小芳幫吳男做早餐,小芳還強調,某次高中同學起鬨說,「讓你們兩個在一起」,她還告訴同學,她不喜歡吳男,當時吳男也在場,兩人關係僅是異性朋友。
法官認為,兩人是好友,卻是純友誼關係,吳男從未對小芳表達愛慕,兩人類似「哥們」或「閨蜜」關係,吳男性交行徑,違背小芳的友誼及信賴,觸犯強制性交罪,且不坦承犯行,竟因小芳無和解意願,即否認犯罪,飾詞狡辯,亳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判處徒刑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