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管委催討費用 住戶擅改他名「膿」GG了
北院認定周姓住戶擅將葉姓管委的姓名最後一個字改成「膿」,依公然侮辱罪判周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周男不滿葉姓社區管理委員催討管理費,製作公告時將葉男名字最後一個字的「龍」改成「膿」,並張貼在社區電梯布告欄,台北地院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判周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去年4月19日,周不滿葉催討管理費,製作公告時將葉男名字最後一個字的「龍」改成「膿」,並張貼在社區電梯布告欄,經葉提告,周被訴。
北院審理時,周透過書狀辯稱,自己無心誤植葉的姓名,且通篇公告內容均針對葉先前公告內容進行事實澄清,屬公共利益,可受公評。
北院認定周確實侮辱葉,且周犯後矯飾犯行,堪認犯後態度惡劣,又未與葉達成和解,並考量葉建議從重量行,依公然侮辱罪判周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