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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未禮讓救護車撞上挨告 他辯癲癇病患不符緊急救護敗訴

綠燈未禮讓救護車碰撞被告求償,被告辯癲癇病患不符緊急救護,主張自己有路權,結果敗訴需賠償復原。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綠燈未禮讓救護車碰撞被告求償,被告辯癲癇病患不符緊急救護,主張自己有路權,結果敗訴需賠償復原。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2/02/22 05:5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一輛民營救護車載送發燒的癲癇病患就醫,途中與李姓男子開車碰撞,救護車逾25萬6千多元修理費,業者報廢原車花39萬購入同廠牌二手車,控李男過失並追加1個月營業損失15萬元,共求償54萬元,被告稱當時綠燈,況且癲癇患者不符合緊急救護法要件,法官查出患者使用氧氣罩、生理徵象異於常人,符合緊急救護,判被告敗訴,但只需賠9萬2418元,不到2成,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李男前年底駕駛公司車輛行經高速公路東側時,未禮讓正在執行勤務且開啟警示燈的救護車(先行),兩車發生碰撞,救護車受損嚴重,修費用初估25萬6千餘元,但實際維修費可能高於初估金額,民間救護車公司決定報廢該車,再以購買同廠牌二手車,需花費39萬元,另因車損致無法營業, 估受有1個月營業損失的15萬元,合計向李男求償54萬元,因肇事車為公司車,同時要求李男的老闆負連帶責任一起賠錢。

被告李男舉證自己當時為綠燈,而救護車載送的病患為發燒、癲癇,未符合緊急救護法的要件,主張自己有路權並無無過失,此外,車輛維修金額小於殘值,欲以殘值計算無理由,況且以維修費用計算應扣除折舊。

法官駁斥被告所稱綠燈為其路權,且當時救護搭載的癲癇患者不符合緊急救護對象,裁定被告需賠償救護車損失,經計算折舊及回復原狀,只需賠求償金的1.7成,判賠9萬2418元,由於當時被告並非執行公司職務,被告的老闆不需付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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