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師持刀自殘仍待在校園 直到曠職4個月才丟頭路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黃師告訴,黃師確定丟掉教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黃姓國中教師2014年起罹患重度憂鬱症,持刀自殘,並兩度逕自離校,時間長達5個月,但校方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准予事後請假,讓他繼續執教鞭,直到2017年間,黃師曠職長達4個月,校方才以「不適任」議決資遣。黃師不服,興訟保工作,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黃師1996年擔任教職,不耐長期的工作壓力與家長意見,2014年間罹患重度憂鬱症,持刀自殘。隔年突然逕自離校一個月,事後持醫師診斷證明書請假。2016年間,黃師又消失4個月,再以罹病為由事後請假。兩度不假離校、累計5個月未上課,校方均准許黃師事後請假,讓他繼續教書,並調為專任教師,不用兼任導師。
到了2017年2月,黃師再度故態復萌,長達4個月未到校,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也讓代課人力手忙腳亂,校方多次通知他完成請假程序卻未獲回應,無法再視而不見,認定他未完成請假手續,擅離職守,核定曠職,缺課373節,按日扣薪,並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教評會認定黃師的長期曠職行為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符合「教師法」的「現職工作不適任」情形,決議資遣。
黃師不服丟教職,興訟主張開學前已用存證信函通知校方,因精神疾病擬辦理長假,並檢附醫師的診斷證明,足見請假事由正當,況且,過去他都是用這樣的方式請假,雙方行之有年,並無爭議,不知為何2017年間,校方突要挑剔他的請假程序,不予准假。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黃師身為專任教師,以到班授課,教育學子為主要工作內容,卻未依規定請假,逕自不到校授課,且期間非短,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亦對校方安排教師代課、排課造成困擾,難認已盡教師本分。
至於黃師提出重大傷病卡,要求退休,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黃師是在資遣處分做成後一年才申請退休,校方不可能在這一年內無視其不適任,擱置人事議案不處理,故原處分的適法性沒問題。綜上,合議庭駁回其訴,黃師確定丟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