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逃判刑8月定讞 貨車駕駛聲請釋憲成功改判緩刑
吳姓貨車司機6年前撞傷機車騎士逃逸,判刑8月定讞,他聲請釋憲,2019年大法官作成釋字777號部分違憲解釋,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高等法院今改判改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姓貨車司機6年前駕車行經新北市一處道路撞傷機車騎士,竟未下車查看即肇事逃逸,吳被依刑法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定讞,他不服,聲請釋憲,2019年大法官作成釋字777號部分違憲解釋,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吳男案發隔天即與被害人和解、上訴後亦坦承犯行,具悔意,今改判改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在2016年4月17日上午10時,駕駛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經明志路二段時,因疏未注意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超越前方由胡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胡人車倒地受傷,吳未下車處理,或做任何救護及處置,即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被判刑8月徒刑定讞。
吳男和另2人針對肇逃案聲請釋憲,大法官在2019年5月31日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解釋文認為,1999年與2013年的刑法「肇事」語意不清,一般人不容易理解或預見,且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上徒刑,「樓地板」過低,宣告條文部分違憲。
檢察總長替吳男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考量吳男案發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應無再犯之虞,加上被害人傷勢輕微,改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