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潛入資源回收場分次搬光週轉金5千萬 判刑3年
警方動用多名員警清點贓款。(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慣竊劉純光在2020年初,潛入竹北市鄧姓資源回收商的房間內行竊,沒想到房內竟有用來週轉的現金約5千萬元,劉男分次將鉅款搬光後,除買車與金飾給女友、小孩外,還寄放1600萬元在前妻陳女住處,新竹地院依竊盜罪判劉男徒刑3年,合議庭認定知情的陳女助長犯罪,也依寄藏贓物罪將她判刑5月。
判決書指出,劉純光在2020年1月6日晚間9點多,開著前妻陳女的小客車,潛入竹北市鄧男的無人居住建築物1樓房間,竊得鄧男經營舊貨買賣、資源回收事業供週轉所用,而存放在房間內的現金約5千萬元,分次搬運至車上後離去。
得手幾天後,劉男將贓款中現金1600萬元藏放在先前向陳女借用的行李箱內,在竹北市博愛國小與竹北衛生所旁公園,拿給陳女欲暫時寄放,陳女明知裡面的1600萬元現金,乃劉男犯罪所得,竟仍放在住處4樓陽台。10天後劉男再將贓款中2600萬元寄放在不知情的前老板住處。
法官審酌劉純光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而於屢次行竊被判刑且執行完畢後,又再度進入他人建築物竊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且其本次竊取現金高達5千萬元,雖然被警方查獲後及時扣得贓款4596萬元且發還被害人,然而被害人仍然損失多達4百多萬元,損失仍屬慘重。
法官審酌陳女明知劉純光所交付的行李箱內有1600萬元現金,是劉男犯罪所得贓款,竟仍予以寄藏,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增加無辜善良被害人取回損失財物的困難,而助長他人非法取財不法風氣,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但法官認定她實質上助長財產犯罪歪風,危害社會治安,衡量其犯罪情節後,認為不宜給予緩刑。
劉純光以贓款買給子女金手鍊2條、電動自行車2台,且買1台豐田CHR轎車與金手鍊1條給吳姓女友,事後均經檢察官變價拍賣,最後合議庭依竊盜罪判劉純光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犯罪所得383萬元沒收,陳女則依寄藏贓物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落網的慣竊劉純光及其女友。(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