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當心!小六生鬧同學被追撞破頭 爸媽告對方索賠21萬
小六生拿手電桶照同學眼睛嬉鬧撞破頭,法官判對方賠4萬餘元。手電筒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某國小六年級學童小明(化名)和小華(化名),下課時拿手電筒照眼睛,還在走廊追逐奔跑,小明不慎撞破頭,爸媽心疼,要小華和他爸媽連帶賠21萬餘元,法官認定小華有過失責任,判他和爸媽要賠4萬餘元。
判決指出,去年3月17日上午10點多,小明和小華下課時在走廊玩,小明拿出一把手電筒照小華的眼睛,小華不理他,小明見小華沒反應,上前拍了他一下,小華於是開始追著小明跑,小明為了閃躲,不慎撞到牆壁,害自己的頭部流血受傷。
老師得知此事後,趕緊通知雙方家長到校,小明的爸媽很不爽,除了要小華爸媽賠1萬多元的醫藥費外,還要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小華爸媽同意賠醫藥費,但認為還要賠精神慰撫金沒有道理,雙方協調不成鬧上法院。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小華和小明都已經是小學6年級的學生,且是同班同學無何深仇大恨,依他們受教育智識程度,可預知在走廊奔跑時,有可能跌倒或撞到其他人、牆壁、樑柱等,因此認定小華有過失之責,因此依損害損度及雙方財力,判小華和爸媽應賠4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