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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村碧君涉供發票詐領國務費改無罪 判決理由出爐

貴婦團涉助詐領國務費案,更一審今改判種村碧君無罪。(資料照)

貴婦團涉助詐領國務費案,更一審今改判種村碧君無罪。(資料照)

2022/01/11 12: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友人、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涉提供135張發票交由吳淑珍,用以核銷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542萬元,一、二審都被依貪污等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不過,高院更一審審理認定種村碧君並無詐領共犯或幫助犯犯行,或與被告前總統陳水扁等共犯有事前同謀進行犯罪,加上檢方也未舉證犯罪,今逆轉改判她無罪;仍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指出,依相關卷證資料,雖然可以證明種村碧君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陸續提供她本人和親友的發票給吳淑珍,再由吳淑珍交給同案被告陳鎮慧辦理非機密費的國務機要費核銷事宜,共領得542萬9228元。

不過,更一審審理認為,吳淑珍是在案發13年後,才表示曾向種村碧君說過總統府需要發票等話,審酌一般人對於「國務機要費」並不知情,對於索取他人消費發票使用的行為,即使是與經費核銷有關,也不代表必定存在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以種村碧君未曾在公務機關任職等經歷,參考當時交付發票的客觀環境,實在難以苛責種村碧君得以預見吳淑珍取得發票的目的,是為了核銷陳水扁基於總統身分而得以支應的國務機要費,並有不法的認識。

其次,對照種村碧君刷卡明細,可知她在該2年多期間內,尚有多筆逾萬元的消費發票並未提供與吳淑珍使用,而且有交付同日消費金額較低的發票,無法認定種村碧君有刻意過濾選擇發票情形;種村碧君也未向證人李慧芬承認提供發票供吳淑珍報帳使用,乃李慧芬自行推論種村碧君拿發票一定有做不好的事情、可能去報特支費等,此證詞屬臆測之詞,不能做為不利種村碧君的事證。

再從卷內證據、資料,種村碧君未曾與前總統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被告有任何接觸,就檢察官起訴事證,無法證明種村碧君對於詐領國務機要費有事前同謀、合力進行犯罪等情形,並無涉嫌貪污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共犯或幫助犯犯行。綜合認定,種村碧君並無犯罪事證,因此改判她無罪。

具有日本國籍的種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是杏林新生製藥、瀛得投資公司負責人,檢方2009年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種村碧君提供吳淑珍135張發票,後來吳淑珍將這些發票核銷申報為國務機要費542萬多元,向台北地院告發。

北院審理時,種村碧君仍辯稱,她以為發票是捐給公益團體兌獎,不知被拿來作為其他用途,但法官不採信她的辯詞,依貪污、偽造文書罪判她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全案上訴後,種村碧君委任律師指出,已提供種村碧君的診斷書給高院做為證明,由於她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參與審理,因此聲請停止審理。高院裁准。

高院續行審理後仍認定,種村碧君涉提供發票供吳淑珍詐領國務費,判她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不過,上訴後,最高院撤銷發回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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