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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對女友未成年女兒伸狼爪 遭判3年10個月

    宜蘭男子阿華(化名),對女友女兒伸狼爪,遭判3年10個月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宜蘭男子阿華(化名),對女友女兒伸狼爪,遭判3年10個月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2021/11/29 11:26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男子阿華(化名),結識女友後,時常前往女友的宜蘭市租屋處過夜,但他卻明知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小花(化名),為未成年少女,竟趁女友上班時,在租屋處對小花伸出狼爪,並性侵得逞,全案法院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阿華3年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機場從事水產工作的阿華,有殺人未遂、偽造文書等前科,2013年結識女友後,假日期間時常到女友於宜蘭市的租屋處過夜,但2019年4月20日,阿華趁女友出門上班之際,於租屋處房間內,對小花伸出狼爪。

    過程中,小花明確表達「不要用我」,並用雙手、雙腳予以反抗,但因阿華力氣過大,小花最終仍遭性侵得逞;因小花回到學校後,向同學哭訴,並由同學通報老師,全案才曝光。

    審理時,阿華矢口否認犯行,他辯稱,小花從小本就愛說謊,先前還一直跟他要手機、討錢,他當下沒答應,小花就不開心,後來還有人打給他,說不拿30、50萬出面處理,就要讓他被關一輩子,會叫小花咬死他,且他也曾勸小花,不要跟有問題的學生在一起,小花因此對他不高興,而有性侵等不實指控。

    法官審理後,認為小花對於性侵過程陳述具體,且在審理時,出現與一般性侵被害人一樣,靜默與哭泣的反應,加上醫院驗傷證明等證據,認為阿華所辯,為卸責之詞。

    法官認為,阿華有素行難認良好,明知小花為未成年少女,卻逞一己私慾性侵,礙於小花身心健全發展,犯後還反指小花說謊,未能坦然面對犯行,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阿華3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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