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斜坡摔車後「不能行房」 台中市政府得賠他10萬
巡佐以摔車導致不能行房為由索賠償52萬餘元,不過,台中地院認為他應負7成責任,判決中市政府養工處賠償10萬餘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某派出所陳姓巡佐,前年騎機車行經西屯區黎明路時,路旁有一處私設小斜坡,陳員撞上斜坡摔車受傷,他認為養工處沒有做好防護警示措施,導致他撞斜坡摔車陰莖受傷,與妻子不能行房,要求中市政府養工處國家賠償52萬餘元,不過,法官認為陳員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車禍主因,需承擔七成責任,判決中市政府養工處應賠償10萬7678元,可上訴。
陳姓巡佐主張,他於2019年4月29日騎機車行經黎明路與青海路口,該處有一處水泥斜坡,他認為中市政府養工處沒有善盡督導之責,沒有於斜坡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他閃避前方車輛,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而摔車,陰莖三度燙傷,害他無法與妻子行房,身心痛苦異常,請求52萬餘元國家賠償(28萬餘元是精神慰撫金,其餘為醫療費等)。
中市政府養工處答辯說,陳員撞擊位置是在道路紅線外側,斜坡並非養工處設置,也不是公有公共設施,且斜坡不是人車通常行走的路線,高度也沒有高於人行道,客觀上不會妨礙交通安全,設置至今,也沒有人車跌倒意外,亦無人反應設計不良,此車禍純屬陳員未注意車前狀況。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員提出的現場照片,斜坡雖不是鋪有柏油的一般車道,卻緊臨道路紅線的水溝加蓋路面,仍屬道路的一部分,在交通流量大時,車輛(尤其是機車)可能行駛至該處,養工處應該能預見,應該保持水溝加蓋設施的平整與堅固,隨時排除障礙,養工處卻沒有善盡依法拆除斜坡的義務,造成陳員損失,應負起國賠之責。
不過,法官也認為,陳員提出精神慰撫金28萬餘元過高,以20萬元適當,另外,陳員自承當時前方車輛速度減慢,他往右行駛,想繞過前車而車禍,陳員騎乘機車已超越路面邊線,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7成的過失責任,養工處應負3成,判決應賠償10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