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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招待喝花酒涉貪判無罪 政府還得賠他42萬

廖姓前科長受招待喝花酒被羈押120日,卻因法院判決無罪,台中地院決定補償他42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廖姓前科長受招待喝花酒被羈押120日,卻因法院判決無罪,台中地院決定補償他42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2021/11/25 21:3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工程廖姓前科長,於2013年擔任科長後,辦理7000餘萬元的6項工程時,與其他公務員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還帶酒女出場,被羈押120天,法院卻認為喝花酒是事實,但檢方提出的證據,卻無法證明工程與接受不正當利益之間有「對價關係」,判決無罪確定後,廖男聲請刑事補償,聲明每日5000元的最高額補償他,但法院認為當時羈押並未違法,決定每日3500元補償,羈押120日共計42萬元,可提起覆審。

此案源於台中地檢署於2017年至2018年間,發現當時擔任科長的廖男,與擔任技士的葉男等人,受包商的招待,到有女陪侍(酒小姐)的酒店,足跡踏遍高雄的酒店、台中金錢豹酒店、天上人間酒店、金麗都KTV與紫爵酒店,廖男還3次帶酒小姐出場,費用全由承包廠商用「交際費」買單報銷。

台中地檢署認定廖男不但喝花酒,收受不正利益犯意,還主動積極協助廠商,處理計畫審核、工程驗收與加速請款等流程,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廖男與律師答辯說,他是因撰寫碩士論文,必需與廠商會面商談,會面的目的與南投縣政府工務局下水道科承辦的工程,都是不相關,宴會中亦無談論工程。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卻都認為廖男等人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雖是事實,但卻無證據可顯示,與工程之間有對價關係(廖男收受的不正利益,難以認定與公務員職務之特定行為有對價關係),法律構成要件,是要有對價關係,據此判決廖男等人無罪,此案由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

廖男聲明刑事補償,他宣稱被羈押120天,身心受損害,每日應以最高的5000元補償他,台中地院認為,廖男自述被羈押時是南投縣政府的科長、已婚、有2個就學中的子女,被停職時只能領半薪,羈押讓他受嚴重侵害,但檢方聲押、法院裁定准予的過程,也都合乎法律,決定以每日3500元補償,共計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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