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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同婚爭在台登記勝訴理由曝光 北高行:戶政所無裁量權

    北高行認為,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對於是否准許跨國同志美蘋與小C結婚登記並無裁量權,認定2人請求撤銷戶政務所否準結婚登記為有理由,並准許登記結。(翻攝伴侶盟臉書)

    北高行認為,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對於是否准許跨國同志美蘋與小C結婚登記並無裁量權,認定2人請求撤銷戶政務所否準結婚登記為有理由,並准許登記結。(翻攝伴侶盟臉書)

    2021/11/25 21:1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灣與新加坡同性伴侶美蘋與小C,在大法官2017年5月23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向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遭拒,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並無裁量權,今判決撤銷否準登記的原處分,並准許2人結婚;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同性別的2人得依釋字第748號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戶政機關不必實質審查、只須形式審查,因此,在美蘋與小C申請登記結婚時提出身分證、結婚證明情況下,已符合戶籍法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的作業規定等,並經松山戶政事所審查文件為真,應准許登記。

    合議庭並指,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對於是否准許美蘋與小C結婚登記並無裁量權,故認定2人請求撤銷戶政務所否準結婚登記為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准許2人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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