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被控強盜判刑5年定讞 吳明峰再審成功獲判無罪
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無罪見解,認定吳明峰罪證不足,今上午判決無罪,還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吳明峰疑含冤被依強盜罪判刑5年定讞,監察院調查認為有警察誤導證人單一指認、測謊圖譜疑似手繪等情況,吳男聲請再審獲准,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無罪見解,認定吳男罪證不足,今上午判決無罪,還可上訴。
此案源於,1999年7月某日凌晨,兩名女子遭騎機車少年持西瓜刀搶劫,案發後,警方鎖定附近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並將他的照片交給被害人指認,被害人證稱就是吳持刀強盜,檢方將吳起訴。
新北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吳男無罪,但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吳犯下此強盜案,改判5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全案疑點重重,替吳男奔走伸冤,監委王美玉調查發現,張姓被害女子與謝姓目擊證人先因曹姓員警提供一紙吳明峰相片進行指認,張、謝再看過吳明峰本人後,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的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
此外,本案張、謝供述的測謊鑑定,有圖譜反應曲線疑似手繪等重大瑕疵,且該測謊過程圖譜、影片均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審酌,屬於新事證,應研究有無提起再審必要,還公開呼籲法務部提起再審。
吳男堅稱清白,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年7月裁准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