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開員警放在他肩膀上的手」被控妨害公務 男子獲判無罪
張男酒後到派出所做筆錄,被控對員警咆哮、拉扯造成2名員警受傷,桃園地院法官從員警證詞及蒐證畫面,認為張男僅是將警員放在其肩膀上的手撥開,並未見主動攻擊行為,難認有妨害公務犯行,予以無罪。 (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張姓男子被控酒後到派出所,對員警咆哮、拉扯造成2名員警受傷,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桃園地院法官勘驗蒐證畫面,認為張男僅是將警員放在其肩膀上的手撥開,隨即就被壓制在地,並未見主動攻擊行為,員警傷勢不排除是壓制過程所致,難認有妨害公務犯行,予以張男無罪。
張男去年12月21日下午4點多,到龜山警分局大華派出所,員警見他滿身酒氣要求離開時,張男被控對員警咆哮、拉扯,造成2名員警各有手部擦挫傷等傷勢,張男隨即被送法辦,檢方依員警說詞、職務報告、蒐證影片、診斷證明等證據,依妨害公務罪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張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收到通知到派出所做筆錄,去了2次因太晚或承辦員警不在,事發當天他請假再次前往,卻被員警要求離開,他隨即拿起手機錄影,員警將手機拍掉,他被推倒時後方員警跟著跌倒,傷勢應是這樣造成的,不是他所致;另因員警用手碰觸他,他只是用手撥開,就被控妨害公務並被逮捕。
法官從員警證詞「張男用手將我放在他肩膀的手撥開」、「沒有攻擊員警行為」,另勘驗蒐證畫面,張男僅有將員警放在其肩上的手撥開,隨即被壓制在地,並未見主動攻擊行為,且撥手前張男都將雙手舉起或身後,似在避免被誤認有攻擊行為,難認他有妨害公務犯行,員警傷勢不排除是壓制過程所致,予以張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