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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國道短短0.4公里換車道吃2張罰單 法官判1張免罰

陳女行駛國道短短0.4公里被連續檢舉違規變換車道,法官判1次免罰。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陳女行駛國道短短0.4公里被連續檢舉違規變換車道,法官判1次免罰。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21/11/01 08:3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女駕車行駛3號國道時遭後方駕駛連續檢舉違規,短短0.4公里之間吃了2張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罰單,各罰3千元,陳女認為檢舉失當,不符比例原則,提告撤單,屏東地院判第2張免罰,幫陳女省下3千元,可上訴。

陳女去年12月開車行駛3號國道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檢舉,陳女因而吃上2張各3千元罰單,繳完第1張罰單後,卻發現第2張罰單違規地點距離第1張罰單違規地點僅400公尺。

陳女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需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於是提告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警方認為,陳女2起違規分別在高速公路下匝道前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及下交流道後打錯方向燈,屬不同地點的不同違規行為,開罰無誤。

屏東地院法官認定陳女在國道3 號南向429.9公里、430.3公里連續2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2次違規相距不到6公里,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陳女訴求有理,第2張罰單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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