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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警收8萬8000元縱放人犯 被判1年徒刑

宜蘭縣一名游姓員警涉縱放人犯,被判1年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宜蘭縣一名游姓員警涉縱放人犯,被判1年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2021/10/29 12:07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前宜蘭警分局邱姓偵查隊小隊長,2018年10月16日凌晨喝醉,被計程車載往忠孝派出所,員警游楚喻處理時,雙方爆發口角和肢體衝突,游依涉嫌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將邱上銬逮捕,後來游與邱的家屬以8萬8000元和解,游男因放走邱男被查辦;全案法院審結,依縱放人犯罪判游1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游男違反個資法與強制罪,各被判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邱姓小隊長2018年10月16日凌晨酒醉搭計程車返家,因喝茫講不出家裡地址,計程車司機將他載往派出所,游姓員警是值班員警,要求邱男拿出證件確認身分,邱拒絕,雙方起口角、發生肢體衝突,邱男以三、五字經問候,游男將邱男壓制在地上銬逮捕,進行權利告知,表示邱男涉嫌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帶進派出所。

當時忠孝派出所陳姓副所長與美城派出所李姓所長到場協助,事後,時任礁溪分局王姓偵查隊長、宜蘭分局吳姓偵查隊長、刑大許姓及黃姓副大隊長也到場關心。

游姓員警、陳姓副所長分別對邱男製作2次筆錄,事由皆為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游男明知邱是已逮捕拘禁之人,警方無擅自釋放的權限,卻就傷害、公然侮辱與邱男哥哥商討以8萬8000元和解,並基於縱放犯意,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記載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把現行犯解送程序,改作保護管束程序。

復由王姓偵查隊長指示葉姓偵查佐(2人另分案偵辦),分別對邱男、游男製作以傷害及公然侮辱為案由的調查筆錄,敘明施以保護管束,並由游製作執行保護管束通知書及職務報告後,釋放邱男。

審理時,游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游雖然沒有前科,素行尚可,但其身為員警,竟徇私縱放人犯,而有虧職守,故判游1年徒刑;另,游另案違法蒐集民眾個資興訟、與且與民眾口角,向民眾噴辣椒水、過肩摔的部分,分別被依違反違反個資法與強制罪,各被判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警方說,游現為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員警,待收到游員的判決書後,將報署辦理停職,如游後續沒上訴或者上訴後有期徒刑定讞,就會報署予以免職,停職期間薪水只剩本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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