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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女遭思覺失調犯挖眼引監護修法討論 法官協會提3點呼籲

    屏東縣上月26日發生超商女店員遭患有精神病患挖眼案,使思覺失調犯監護修法爭議再度引發討論。(翻攝自爆料公社、記者陳彥廷攝,本報合成)

    屏東縣上月26日發生超商女店員遭患有精神病患挖眼案,使思覺失調犯監護修法爭議再度引發討論。(翻攝自爆料公社、記者陳彥廷攝,本報合成)

    2021/10/15 11: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上月26日屏東縣發生超商女店員遭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挖眼案,震驚全台,使思覺失調犯監護修法爭議再度引發討論,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上午透過聲明強調:「補社會安全破網、沒有人可以脫隊」,盼各機關同心合作完成修法。

    法協表示,立法院即將審查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有關精障者犯罪相關處遇措施的條文,希望能夠在兼顧人權前提下,讓既有社會安全網能夠更為緊密,使精障者能夠得到必要的治療,也讓社會歸於安定,協會基於維護人權、實現正義的理念。

    法協並提出三點呼籲:一、應在現有法制下,構築更緊密的社會安全網,不宜輕言打掉重練,造成更多法制危機;二、應本於功能最適的觀點,妥適分配各機關的職責,以達事半功倍之效;三、精障者在偵查、審判階段的處遇,乃是社會安全網最重要的一環,應該綜合各國法制,謀其周延有效。

    法協解釋,防治精障者犯罪,牽涉到法院、檢察官、醫療體系等各個領域,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也沒有人可以推諉卸責,在事權分配上,更應秉持專業優先、功能最適的原則進行,例如:確保正當法律程序是法院的責任,收治精障者並給予專業治療與評估是醫療體系的工作,注意人權及負責刑事案件則是檢察官的職責。

    法協最後指,法院應堅守正當法律程序,居於中立第三者角色,不宜球員兼裁判,負責指揮執行精障患者的治療,這是普世觀念,因此特別呼籲,精障者犯罪的處遇,應本於專業優先、功能最適原則進行分工,並建構高度合作的工作模式,以收事半功倍、群策群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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