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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賊兩度闖「大富翁」餐廳被逮 二審從輕改判得易科罰金

    洪男2度闖入餐廳竊財,被高雄高分院改判可易科罰金,不用被關。(記者鮑建信攝)

    洪男2度闖入餐廳竊財,被高雄高分院改判可易科罰金,不用被關。(記者鮑建信攝)

    2021/10/14 06:5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內埔鄉「大富翁餐廳」一星期內連續被劉姓男子潛入光顧2次,劉涉及2起竊盜罪,屏東地院依數罪併罰,判處劉有期徒刑7月和4月,後者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他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改判6月和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不用被關。

    判決書指出,2020年6月20日凌晨2時46分,劉男騎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壽比路洪姓縣民所經營「大富翁餐廳」時,見餐廳窗戶未上鎖,攀越窗戶侵入,涉嫌竊取櫃台現金6587元後,迅速騎機車離去。

    同月27日3時5分,劉食髓知味再度前往,見餐廳女廁窗戶,拿隨身攜帶的梯子推開窗戶後闖入,欲涉嫌竊取財物,卻因驚動屋主,擔心被發現,隨即騎機車逃離。

    案經洪姓屋主發覺有異,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並報請內埔分局處理,警方循線逮捕劉,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由於劉涉及2起竊盜罪,屏東地院依數罪併罰,判處劉有期徒刑7月和4月,後者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他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他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改判6月和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不用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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