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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婚前1個月被資遣 業者「婚姻歧視」罰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性別等為由歧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性別等為由歧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2021/09/23 14:35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任職於電競設備公司的A女,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遭婚姻歧視,在婚前遭公司以人力縮減為由資遣,但勞工局調查,資方仍對外招募相近職缺,且被管理人員證稱,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的A女,是該部門唯一被資遣的人員,明顯不合理,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裁罰30萬元。

在電競設備公司「海盜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售後服務助理的A女士申訴說,今年4月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結婚,沒想到公司卻在7月底,以縮減人力為由,說她工作量最少,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在她婚前1週發動資遣,害她婚假泡湯,也沒心情度蜜月,失望之餘,對公司提起婚姻歧視申訴。

勞工局調查,該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持續營運,且仍有對外招募相近職缺,而A女的工作量多寡是由公司分派,還有管理人員證稱,A女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但該部門中只資遣A女1人,明顯不合理。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逐一推翻公司主張的理由,認定該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與A女即將結婚有關,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30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過去企業為人詬病的單身、禁孕條款,依現行勞動法令都不可行,且雇主從招募、甄試開始,乃至薪資、考績、陞遷,到退休、資遣等階段,都不可因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18種態樣而給予不利對待,對於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雇主,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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