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冰島騎雪上摩托車翻覆1死1傷 旅行社判賠635萬
詹姓夫妻8年前參加冰島旅遊團,騎雪上摩托車時卻失控發生車禍,夫死、妻傷,詹妻認為旅行社有過失提告並求償。雪上摩托車示意圖。(歐新社)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詹姓夫妻8年前參加冰島旅遊團,騎雪上摩托車時卻失控發生車禍,夫死、妻傷,詹妻認為旅行社有過失提告並求償,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旅行社施姓負責人和馬姓女領隊,但最高法院認定業者沒有過失,判2人無罪定讞,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旅行社所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有重大過失,今判旅行社應賠償詹妻和2個女兒共635萬多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3年7月,詹姓夫婦參加旅行社「北歐五國、深度旅遊的團」,第6天在冰島安排雪上活動由詹男駕駛雪上摩托車搭載詹妻,半途中突然翻車,詹妻遭拋離車體,左腳掌骨折,詹男則連同雪上摩托車摔落他處,胸部遭撞擊致心臟破裂死亡。領隊發現2人沒跟上隊伍,折返察看,發現詹男被壓在車下,送醫不治,妻子輕傷。
詹妻認為,旅行社所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導致丈夫死亡,及使她受傷,除控告旅行社施姓負責人和馬姓女領隊涉過失致死罪外,並要求賠償家屬共976萬多元。刑事部份,最高法院2018年判施、馬2人均無罪定讞。
民事部份,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均判詹妻及2女兒敗訴;不過,高院更一審囑託醫療機構鑑定結果,認定詹男是在騎摩托車時,因翻覆自車上摔下,胸部受創、右心室破裂致心臟急性衰竭死亡。
更一審審理認定,旅行社所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就契約履行上,顯然有重大過失,導致詹男死亡、詹妻受傷,依民法第224條、消保法第7條等規定,應負起賠償責任,今判旅行社應賠償詹家共63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