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簽報拆除違建 刑事大法庭:構成圖利罪
台北市北投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被爆料占用國有地,違建卻越拆越大,2015年扯出查報人員包庇,市府放話要查,業者自行僱工拆除夷為平地。(記者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北投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占用國有地,市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前小隊長林韋鳴被控故意不簽報拆除違建,士林地院一審判無罪,二審改依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評議後宣示裁定,公務員故意不依法簽報拆除違章建築,使起造人獲得繼續違法留存違建的利益,構成圖利罪。
此項宣示將形成通案見解,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此裁定對林韋鳴不利,傾向於有罪判決,提案法庭日後依此裁定,做出判決。此項裁定是針對1995年以後的新增違建,之前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的舊有違章建築,不適用此見解。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於2003年由陳仲明接手經營,2005年探勘到溫泉水源地,遂拆除原有的違建貨櫃屋,重建2層樓湯屋,2007年再拆除改建舊有違建游泳池,改建為綠屋餐廳,另將1層樓加蓋為2層樓的生活市集,2009年又蓋2層樓的景觀餐廳,「違建越拆越大」,許多民眾向市府檢舉。
時任違建查報隊小隊長林韋鳴多次前往勘查,卻只查報游泳池鐵架和波浪板、高球場鐵架,對於湯屋、生活市集和綠房餐廳等主違建物,都故意未予查報,使陳仲明得以繼續佔用國有地,獲取免拆違建物的不法利益。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林韋鳴無罪;二審高院認為林韋鳴負責取締、查報違建,卻未報拆應拆違建,觸犯圖利罪,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最高法庭刑二庭承審此上訴案,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報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大法庭宣示裁定認為,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意不依法簽拆,以致私人得以繼續保有違建利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要件。
大法庭認為,公務員對於同是違建的建物未依「相同事項應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處理,因而凸顯的個別特殊利益,即屬不法利益;而圖利罪的抽象「利益」,是指一切足以使圖利對象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和有形無形的財產利益,且不以對價關係、致生損害為要件,只要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利益間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圖利。
大法庭指出,經認定必須拆除的違建,就應予拆除,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因此違建除了「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的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查報、拆除,相關公務員沒有裁量空間,若明知依法令規定應簽報拆除,卻故意隱而不報,以致違建免遭拆除,使原始起造人得以繼續享有違法留存違建的利益,即構成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