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婚酒女上床辯稱是性交易 法官:「嘿咻」不在陪酒範圍判賠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酒女與男客調情與性交,「均非陪酒工作內容之範疇」,判決蕭男敗訴。(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婚的蕭姓男子,去年與女子阿香交往上床,阿香的林姓丈夫發現兩人親吻等親密照片,以及互稱「老公、老婆」等調情對話,一審判決蕭男與阿香應連帶賠償50萬元,蕭男上訴並宣稱,阿香是酒女,兩人只有「消費關係」(性交易),林男知道且不反對阿香陪酒,他具有「許諾之阻卻違法」,二審法官卻認為,縱使林男知道且同意阿香陪酒,但與男客調情與性交,「均非陪酒工作內容之範疇」,駁回蕭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阿香(化名)於5年前結婚,去年於阿香手機內發現,阿香與從事茶飲業的蕭男,合拍牽手、共眠、接吻與依偎等親密照片留念,LINE中還有調情對話,阿香說「老公,我想再聽一次,說你會娶我」,蕭男答覆「老婆,我會娶妳,讓妳當我的跟屁蟲」、「真的希望我們都還未婚,妳嫁的是我」。
林男索賠90萬元,一審判決蕭男與阿香應連帶賠償50萬元,蕭男上訴二審,他不否認與阿香上床2次,但他是到「特種營業場所(酒店)」消費,認識陪酒的阿香,兩人只有「消費關係」(性交易),阿香也因他的消費而獲得金錢。
蕭男強調,林男知道且不反對阿香陪酒賺錢,他具「許諾之阻卻違法」(被害人放棄法律保障的法益,例如丈夫同意妻子賣淫,就不能對嫖客主張民法的配偶權)。
台中高分院法官卻認為,阿香陪酒一事,林男否認知情,蕭男也沒有提出證據佐證,「許諾之阻却違法」之說難以採信,縱使林男真的知道且同意阿香陪酒,但阿香與蕭男親密合照,宛如熱戀中的情侶,與男客調情親密互動,或進一步與男客性交,「均非陪酒工作內容之範疇」,蕭男辯詞違反常情、不足採信,維持應賠償50萬元的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