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休14歲女國中生還不夠 再誘13歲少女拍裸照上床
陳男玷污14歲少女,又與13歲女國中生上床,並引誘自拍裸照。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民陳姓男子透過臉書,結交年僅14歲的少女小芳(化名),發生5次性關係之後,又劈腿與年僅13歲的小玉(化名)發生關係,兩名少女都是國中生,他還引誘小玉拍猥褻裸照,稱「我要全身裸體」,被兩女的家長告上法院,陳男否認與小玉發生關係,法官不採信,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與少女性交罪判刑5年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前年7月認識年僅14歲女國中生小芳,同年8月至12月發生5次性行為,事隔僅3個月,他又經朋友介紹,於去年2月認識年僅13歲的女國中生小玉,去年2月29日,他誘使小玉自拍裸照,稱「我要全身裸體」、「我還要裸照」、「要拍到臉喔」、「我不會外流相信我」、「沒關係」、「快啦」,小玉遂自拍裸照兩張,傳給陳男觀賞,之後,2人於去年3月2日發生性關係,警方接獲報案,去年5月搜索傳喚陳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與小芳發生關係,也承認誘使小玉自拍猥褻裸照,但否認與小玉發生關係,他說,只有用車載小玉於中市南區亂晃,不過,法官卻認為,小玉於發生關係後兩週,到醫院驗傷,處女膜有陳舊性傷痕。
法官認為,小玉也作證說,陳男開貨車到學校接她,之後載她到陳男的住處,兩人當天晚間發生兩次關係,去年3月1日與2日又發生3次性關係,總計5次,顯示陳男辯詞不足採信,陳男未克制性慾,利用網路上難以查證身分的特性,誘使小玉拍裸照,又與兩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考量對部分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引誘使少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徒刑5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