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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警服勤喝茫下崗撞壞警車 不服免職興訟結果出爐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無誤,駁回其訴,張員確定免職。示意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無誤,駁回其訴,張員確定免職。示意圖。(資料照)

2021/08/14 23:4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六龜警分局桃源分駐所張姓員警,2019年備勤時公然飲酒,下崗後還開警用巡邏車外出,自撞肇事,酒測數值高達0.79。考績委員會以「言行不檢」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張員認為處分太重,興訟試圖保住工作,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無誤,駁回其訴,張員確定免職。

張員2019年某日晚間在桃源派出所執行備勤勤務中,公然在民眾休息區掏出酒來喝,直到翌日勤務結束後,他喝到無法分清是非對錯,竟擅自駕駛警用巡邏車自駐地外出,行經南橫公路84.2公里處自撞。

警方獲報到場,赫見警車撞毀,而駕駛竟是張姓同僚。處理員警依規定對張員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吐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高雄市警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定張員於服勤時間內飲酒,翌日酒後於勤餘時間擅自駕駛警用巡邏車肇事,涉犯公共危險罪,委員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的「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已有確實證據」,一次記二大過,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核布張員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張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免職處分,但主張未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採信,予以駁回。

張員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強調自己縱使有勤務中飲酒及酒後非因公擅自使用警用巡邏車等情節,但這些個別違紀行為,均應各自依違反法令加以懲處,考績會不得逕將多個違紀行為綜合評價,恣意解釋已達免職事由;且原判決理由中,未見說明何以勤務中飲酒及擅自駕駛警車的嚴重性,高於致死傷或致人死傷逃逸,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張員先於服勤時間飲酒,再於酒後擅自在勤餘時間、非因公駕駛警用巡邏車肇事,已有確實證據,行為足以讓民眾有警察團體紀律鬆散的負面觀感,嚴重損害政府及警察人員聲譽,確有考績法所定的「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事由,張員一直爭執此事,卻未具體表明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等狀況,難認符合上訴要件,因此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張員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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