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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聽到廣播錯過班機無法陪考 中籍婦控桃機害小孩落榜求償敗訴

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婦未證明桃機和她未搭上飛機有何關係,今判她敗訴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婦未證明桃機和她未搭上飛機有何關係,今判她敗訴確定。(資料照)

2021/08/10 14: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籍王姓婦人3年前擬搭乘中國南方航空飛往廣州,聲稱因未聽到登機廣播,無法搭上班機,導致她無法回中國陪考,小孩升學落榜,提告要求桃園機場公司、南方航空連帶賠償她小孩就讀私立學校3年學費等共148萬多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婦未證明桃機和她未搭上飛機有何關係,今判她敗訴確定。

王婦說,她是中國籍人士,來台居住已10多年,先前多次搭乘中國南方航空班機來回中國和台灣,從未發生搭錯班機或遲延登機情事。

王婦指出,2018年2月1日預計搭乘南方航空下午5時45分起飛的班機,前往中國廣西省桂林,當她完成劃位後進入機場出境區之C5R休息室候機,但班機的登機時間將至,她都未聽到登機廣播,經向機場人員詢問究竟在何處登機,但桃機和南方航空人員竟歧視她書讀得少、看不懂機票上的英文,一再拒絕告知登機口,導致她無法搭上班機返回中國陪考,小孩也因此遭嘲笑落榜,而只能就讀私立學校。

王婦進一步說,她因遭機場人員侮辱,曾一度想不開,企圖在桃園機場廁所內自殺上吊以致受傷,她主張桃機和南方航空及桃園機場公司應賠償,包括支出小孩就讀私立學校3年學費45萬元、醫療費用50萬元、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43萬2000元及往返兩岸處理本件糾紛之機票損失10萬元共148萬2000元。

桃園地院認為,王婦未能證明機場未廣播而造成她損失的結果,判她敗訴。王婦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王婦並非初次搭乘飛機,對於搭機相關程序應知之甚詳。而登機證上記載飛機班次、登機時間、登機口等內容,並註明「客艙門於起飛前15分鐘關閉」,因此,王婦當日取得登機證,辦理出境手續後,即應按登機證上的指示,提前或準時前往登機口辦理登機手續。

高院表示,桃園機場已提出廣播紀錄證明當天在班機起飛前的下午5時21分起,共4次對出境全區以國、英、台語廣播該班機起飛時間、登機口,王婦雖指控並無登機廣播,但不符實情。

高院綜合相關事證認定,王婦無法舉證證明機場人員有何侵權行為,而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今判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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