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男 再赴停車場行竊又遭判刑
2021/08/09 15:00
〔記者溫于德、實習記者蔡昀真/台北報導〕曾有殺人、強盜等多項前科的羅男,去年又赴新北市某停車場破壞車輛車窗後行竊。士林地院認為,羅男以不勞而獲方式取得財物,但考量其承認犯行,依6個竊盜、2個竊盜未遂罪併判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自2000年起不斷犯下恐嚇、竊盜、殺人等案件,遭定合併應執行刑15年4月確定並入獄服刑,並於2012年9月9日獲假釋出獄。
但羅男仍不知悔該,因女友懷孕導致缺錢花用,2015年5月13日在基隆市一處停車場趁被害人如廁之際,戴上帽子、口罩先行喬裝,待被害人如廁完畢步出廁間時,手持水果刀恐嚇並威脅交出錢財得逞。
該案經基隆地院審理,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羅有期徒刑3年8月。
豈料,羅男2018年8月30日二度出獄後仍再度犯案。2019年10月8日,他赴新北市某停車場破壞貨櫃車車窗並竊取無線電、行動導航等物;食髓知味的他,同年月19日以相同手法在同一停車場行竊,總計行竊8次,其中2次未遂。
士院認為,羅男曾因強盜罪遭受刑罰,仍再犯同類型案件,故依刑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但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以及竊取物品的價值,依6個竊盜、2個竊盜未遂罪併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