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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榮民急難救助金籌父醫藥費 退輔會專員自首獲緩刑

高院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張男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示意圖。(資料照)

高院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張男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示意圖。(資料照)

2021/08/04 17: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退輔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張姓專員被控,2017年為籌措父親醫藥費,涉擅自以6名榮民名義,詐取每人3000元共1萬8000元的急難救助金,而其中2名榮民早就去世,張男良心不安,自首犯行,繳回犯罪所得1萬8000元,高等法院今天判貪污罪,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

張男於2017年至2018年間擔任退輔會新北市榮民處薦任專員,職掌轄內榮民、榮(遺)眷訪視、慰問、急難救助發放等業務,而退輔會在2017年間核撥100萬給新北市榮民處,作為榮民、榮(遺)眷申請急難救助金使用,其中有10萬經費編列給張男負責的板橋轄區。

但張男為籌措父親醫藥費、兒子交通事故賠償費,對10萬元經費起貪念,偽造他訪視6名清苦榮民、遺屬的假記錄,申請每人急難慰助金3000元,而詐取榮民處撥付的1萬8000元。

不過,其中2名榮民早就過世,事後張男良心不安,向廉政署自首行,繳回犯罪所得1萬8000元,新北地檢署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等罪將他起訴,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新北地院以張男仍需照顧失智母親,且自首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張男不服,認為一審判刑過重,且緩刑期間長達5年,並將他宣告褫奪公權,有違憲之嫌,因此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張男詐取財物的6個犯行,情節並不輕微,但考量他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判決適當,而且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6條規定自首且繳回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或免刑,一審審酌其犯行,最後給予減刑,並宣告緩刑5年,乃適法裁判,今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張男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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