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路肩挨罰 提告稱母身心障礙又氣喘、自己有塞車恐慌
有汽車駕駛人週休假日行駛國道3號北向239公里處行駛路肩,被民眾拍到檢舉,警方開告發單監理單位裁罰4000元,該駕駛不服提告。本圖是該案行駛的路段示意照。(圖擷自1968網站)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星期天下午國道3號塞車,自小客車駕駛行駛路肩被檢舉開罰4000元,駕駛提行政訴訟,指因載重度身心障礙及有氣喘母,遇情緒不穩,加上自己有塞車被追撞的恐懼症,才走路肩想趕快下交流道。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的緊急避難不罰的規定,適用前提是「緊急危難」,惟當時非因醫院緊急通知到院或有何病危情形,不符緊急危難的情況,駁回原告之訴。
該名徐姓駕駛是在去年12月下旬的週日下午3點半多,國道3號北向239公里處,行駛路肩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檢附影片向國道第七大隊名間分隊檢舉,國道警察製發舉發通知單寄給他,而他收到告發單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認為違規事實明確而裁處罰鍰40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
該名駕駛不服裁決而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處。徐姓駕駛表示,當天車上載有重度身心障並患有氣喘的母親,因假日塞車母親情緒不穩。而他自己有遇定時塞車遭追撞的恐懼症,基於安全而決定走路肩以便快下名間交流道駛離國道。
徐姓駕駛說,當時前有一部黑色車輛也走路肩,監理單位應說明黑色車罰多少錢,才能判斷原處分的罰款金額是否妥當。
南投地院近日駁回該駕駛的告訴,法官認為,徐男雖主張其母為重度身心障礙患者且有氣喘,他自供有遇定時塞車遭追撞的恐懼症,才走路肩以快下交流道,然而行政罰法第13條,是仿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不罰之規定而設,其適用前提是存在「緊急危難」情事,且是不得已須採行的行為,惟其主張縱然屬實,顯然非因醫院緊急通知到院或有何病危的情形,尚難認屬緊急危難的情況。
至於徐男主張要說明前面也行駛路肩的黑色汽車的裁罰金額,才能判斷其被裁罰的金額是否妥當,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車種類別、有無逾期繳納等不同情節有不同裁罰金額,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法定罰鍰額度3000元至6000元之間,行使裁量權而作成裁處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之原處分,自屬適法。
自小客車載有氣喘和重度身心障礙母親行駛路肩被罰款不服,向南投地院提行政訴訟。(記者陳鳳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