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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胞弟家暴...胞姊申請補助確定敗訴

胞姊控胞弟擋住去路害她頸部不適、手部發麻,還把父女反鎖在外,已構成家暴,向社會局申請補助卻遭否准;胞姊不服,雖經提告,仍敗訴確定。

胞姊控胞弟擋住去路害她頸部不適、手部發麻,還把父女反鎖在外,已構成家暴,向社會局申請補助卻遭否准;胞姊不服,雖經提告,仍敗訴確定。

2021/07/14 11:4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胞姊懷疑胞弟藏匿鑰匙發生爭執後她被擋住去路,害她頸部不適、手部發麻,胞弟另在父親通報家暴後將父女反鎖在外,她因而以「家庭暴力受害」為由,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核發7萬餘元。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胞姊申請不符要件為由,判決敗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地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胞姊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胞姊於2018年9月14日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為由,向社會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認定,但社會局表示,胞姊雖曾通報家暴並表示受害,也附上診斷證明,不過經訪視調查,家暴事件純屬親屬間爭執,不符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以原處分否准申請。

胞姊不服,提告向北院主張,胞弟長年對她吼叫,至於2018年3月15的爭執,是因為她懷疑胞弟藏匿住家、樓梯、通道鑰匙而起,導致頸部不適、手部發麻、肌肉緊繃,胞弟還在父親通報家暴後,將父女反鎖在外,種種家暴過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要件,社會局應核發3次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推拿費共7萬5970元,請求撤銷不予核發的原處分。

社會局解釋,依胞姊所稱胞弟阻擋去處,「間接」造成脖子疼痛、手部發麻,僅止於胞姊個人「懷疑」,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而診斷證明書也只是胞姊自述傷害徵狀,另經社工員瞭解、評估,認為這次爭持僅屬姊弟相處時發生摩擦。社會局也說,根據警方通報記錄可知,姊弟當下並無推擠,且胞姊也自稱被胞弟阻擋去處仍可自行閃躲,因此不符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才否准申請。

地院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胞姊脖子痛、手麻與胞弟發生爭執相關,而本件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案件的範圍僅在姊弟爭執當下,至於父親後來通報家暴導致父女被反鎖以及胞弟長年對胞姊大吼一事,胞姊應另案向社會局重新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認定,判胞姊敗訴。

案經胞姊上訴,又指胞弟再度於梯間擋住她的去路並追逐,另若她被認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可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補助最高金額可超過40萬元。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地院是審酌胞姊主張、社會局說法並調查證據後,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裁判胞姊敗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胞姊上訴確定。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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