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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設導航遭警開單 她問: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

士院認為,黃婦將車臨停路邊後才使用手機,故撤銷3000元罰單。圖與本案無關。

士院認為,黃婦將車臨停路邊後才使用手機,故撤銷3000元罰單。圖與本案無關。

2021/06/22 11: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63歲黃婦邊開車邊使用手機挨罰3000元,但她說自己把車暫停以便導航回家卻遭開單,「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請求法院撤銷罰單。士林地院指出,黃婦確實臨停後才使用手機,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駛道路時」使用的違法情形,日前判黃婦勝訴;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去年10月11日晚間7時許,北市南港警分局員警在市民大道8段與興華路處,發現黃婦邊開車邊使用手機,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黃婦開罰3000元。

黃婦不服,透過行政訴訟向法官解釋當下為設置導航已先將停在路邊,並未造成交通不便或有安全疑慮,況且,有無通話查通聯紀錄便可得知,因此,員警應明便是非,開單也要合情合理,人民才會服氣。

黃婦也說當晚是開車送北上參加喜宴的同學到南港車站搭高鐵回高雄,她在同學下車後要導航至民權西路捷運站,才會臨停路邊導航,員警卻過來指她行車中使用手機,還不聽她解釋又回「再開一張」;她想問的是,設置導航回家有錯嗎?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且3000元對一位沒工作的老女人來說並非小事。

裁決所依據南港分局的答復,認為黃婦確實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員警依法舉發尚無違誤。

北院勘驗採證光碟發現,黃婦已將車臨停路邊才使用手機,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駛道路時」使用的違法情形,且黃婦因員警指引才緩速向前,並無邊開車邊使用手機而影響安全,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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