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興銀違法超貸案 更二審判王志雄賠1.9億

2021/06/09 14:21

前立委王志雄(見圖)擔任前中興銀副董任內涉入中興銀行逾百億超貸案,高等法院更二審今改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多元。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王志雄擔任前中興銀副董任內涉入中興銀行逾百億超貸案,刑事部分,6年前他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民事部分,金管會代為向王志雄及時任中興銀行總經理的王宣仁等16人求償103億元,一審判中央存保全部敗訴,高等法院更二審今改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多元。可上訴。

金管會提告求償指出,王志雄、王宣仁等16人均為中興銀處理授信業務之人,明知與亞世集團、台鳳集團、台融集團、國揚集團、榮周集團有關的公司或個人均不符合授信規定,竟於1996年12月起至1999年12月止,分別同意辦理代款、展期、減免等案件,造成中興銀行逾百億元損害,因此對王志雄、王宣仁等16人、禾豐集團張朝翔求償103億元。一審判金管會敗訴。

全案上訴後,金管會縮減求償金額為71億多元,高院改判王宣仁應賠償3380萬多元,經最高法院撤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仍判金管會敗訴。金管會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王志雄在中興銀行於1998年3月間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前,為掌控董監事席位,竟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協議,由張朝翔提供4名不知情員工做為人頭,向中興銀行超貸2億5千萬元來購買中興銀股票供王志雄使用,貸款資格審核由王志雄負責配合通過放貸。

禾豐集團再購買中興銀行股票1萬4000張給王志雄維持中興銀行經營主導權,但禾豐集團於1998年10月發生財務危機,11月因貸款延滯繳息,中興銀行股票因中興銀行下市而無法交易,造成中興銀全體股東損失。更二審認定,王志雄、王宣仁違反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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