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車主更換報廢車改裝品變賣 警員圖利罪遭判刑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前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瑞平派出所黃姓警員(現已調職),於任職該所期間發現陳姓騎士的機車已報廢仍懸掛其他車牌,予以取締後,原本應依法沒入,但他竟允許車主更換改裝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後變賣,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黃男犯罪情節輕微,且是因陳男一再懇求一時失慮犯案,情堪憫恕,減刑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6月,可上訴。
檢方調查,前年12月29日,黃男在新北市林口區台15線19.5公里處執行「防飆勤務」時,發現陳某的機車已報廢,仍懸掛其他車牌,予以取締後將機車扣留於派出所內。
怎料,兩天後,他竟允許陳某攜帶已報廢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進入派出所,更換機車上的改裝品,之後將改裝品帶走變賣,所得26500元。
檢方偵辦時,黃男辯稱只允許陳某拔車牌,但不知道他更換排氣管等物,檢方並不採信,最後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仍辯稱:「我從未答應陳某可以拆卸、替換車上零件,我僅同意可將懸掛車牌拆下」、「陳某之所以一口咬定經過我的同意,是因如果他不這樣講的話,就變成竊盜,因此在切身利害情形下,將責任推到我身上」。
但合議庭判定,本案機車經扣留後,陳某曾撥打數通電話給黃男,詢問可否更換機車上的改裝零件,初時黃男並未應允,但禁不起一再懇求予以同意,且黃男不僅知悉此事,他還帶著陳某進入派出所廚房,並曾前往察看陳某更換零件情形,更換結束後還上前檢查。
合議庭認為,黃男圖利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另外審酌黃男服務警界逾25年,表現尚稱良好,當時因陳某一再懇求,一時失慮予以同意,且圖利金額不高、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依刑法規定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