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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影響力」判刑?林益世涉貪污收賄 更一審9日宣判

林益世,因爐渣收賄案衍生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鋃鐺入獄,目前已假釋,收賄案更一審9日宣判。(資料照)

林益世,因爐渣收賄案衍生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鋃鐺入獄,目前已假釋,收賄案更一審9日宣判。(資料照)

2021/06/06 16: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等案,其違背職務收賄罪部份,二審判刑12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刑2年定讞,林已入獄服刑並犯假釋;高等法院更一審歷經2年多審理,上個月審結林涉違背職務收賄罪案,已訂本月9日宣判。雖然正值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的三級警戒期間,高院仍將按時宣佈此案。

最高檢察署前特檢組起訴指控,林益世擔任立委的2010年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纑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獅子大開口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雖然林益世均否認犯罪,台北地方法院仍不採信,但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大逆轉,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部份判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共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但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不應作為違背職務行為的依據,高院卻認為林益世違反立委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的規定,作為違背職務收賄的論據,適用法則不當。此外,高院判決也未具體說明林益世行為違背什麼職務,或是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有判決理由不備情形,將林涉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案,撤銷發回更審,林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份均無罪確定;另外,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遭駁回上訴確定,即林判刑2年定讞,林入獄後,已於去年4月犯假釋出獄。

高院更一審歷經2年多時間,審理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案,日前全案審結,訂6月9日上午10時宣判此案,雖然武漢肺炎疫情嚴峻,目前仍計劃按時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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