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貪污判8年 不到3年獲假釋出獄原因曝光...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左)因林內鄉焚化廠索賄案被判刑8年,法務部矯正署日前核准假釋申請,近日出監。(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入林內鄉焚化廠索賄案,判刑8年確定,2018年7月入監服刑,僅待了2年10月,旋於今年5月底假釋出獄,實際坐牢時間不到一半,引發外界議論。據悉,張榮味能如此迅速出獄,主要原因在於他曾有一起妨害投票案已執行完畢,與本案一同定應執行刑,再加上扣除羈押日數及外役監服刑大量縮刑所致。
張榮味的林內焚化廠貪污案纏訟14年,2018年判刑8年確定,同年7月10日發監,但他2005年曾因妨害投票被判刑1年確定,入監刑滿出獄,檢察官因而向法院聲請兩案定應執行刑,台南高分院去年10月28日定兩案應執行8年8月。
8年8月扣掉前案已執行完畢的1年,還有7年8月,再扣掉張榮味貪污案偵審期間的羈押日數上百天,已經去掉一部分刑期。而他2018年7月進入雲林第二監獄服刑,累進處遇已到第二級,服刑30天可抵34天,去年3月移監到台南明德外役監後,縮刑速度更是大幅躍進。
累進處遇第二級在外役監,服刑30天可抵42天,還可視殘刑日數,決定返家探視的頻率,返家一次扣除交通往來時數,可擁有完整的40小時。且外役監屬於半開放式管理,受刑人的勞務多為打掃環境或種植農作物等作業,拘禁壓力大幅減少。
零零總總因素加總扣除刑期後,張榮味到了今年4月即達假釋門檻,假釋審核委員會考量他在監表現平穩,沒有重大違規,貪污再犯風險低,有悛悔實據,5月1日替他提報假釋,法務部授權矯正署複審,28日通過,台南高分院31日裁定張榮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同日出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