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幫新生兒泡奶飆171公里? 男子想撤銷處分遭駁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儀器並未故障,且新生兒飢餓哭鬧,可用其他方式安撫,無須超速,該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駁回林男告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男子去年3月25日下午駕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131.2公里處時,因時速高達171公里,被警方舉發。林男不服提出訴訟,並表示當時是為了車上新生兒需要泡奶,才會超速,且檢測儀器可能故障。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儀器並未故障,且新生兒飢餓哭鬧,可用其他方式安撫,無須超速,該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駁回林男告訴。
林男被取締後,曾提出申訴,經調查後違規屬實,裁處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林男不服提出,提出行政訴訟。
林男向法官表示,測速儀測量位置係於車輛「水箱格柵」上,該點並非平面,依光反射原理,將致測量精度降低失準,也會受到天氣影響精確度;此外自己雖然車速過快,有超速情形,但是因為車內新生兒飢餓哭鬧,必須到附近的休息站內泡奶粉,應該未達吊照標準,自己仍須駕車跑業務養家,請法官撤回原處分
法官調查,爭議的測速儀經「照相式雷射測速儀經由影像紀錄裝置之瞄準點確認對準瞄準裝置之中心檢查」,判定結果合格,林男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測速儀有何等故障或失準情事;而新生兒因飢餓哭鬧,與緊急避難要件不符,超速駕車並非唯一必要手段,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毀人傷或死亡更危險。
法官審理後,認定林男所述並無理由,駁回聲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