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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狩獵權、自製獵槍釋憲:母法合憲 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公布王光祿獵槍案釋憲結果。(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法庭公布王光祿獵槍案釋憲結果。(記者廖振輝攝)

2021/05/07 18: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原住民狩獵權、自製槍枝等議題,做出釋字803號解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自製獵槍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原住民傳統文化狩獵權、獵捕採核准制,皆合憲;但也認定「槍砲彈刀許可管理辦法的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應於2年內修正;「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規定「非定期」獵捕應於5日之前申請,並註明獵捕種類和數量,也屬違憲,即日起不再適用。

大法官解釋指出,槍砲彈刀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2000元至2萬元罰鍰,不適用刑罰」,對於除罪範圍的設定,不違反比例原則,自製獵槍一詞也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認定合憲。

但大法官會議認為,槍砲彈刀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規範尚有不足,包括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槍身總長須96.5公分以上、填充物為玻璃片或鉛質彈丸等規定,不符合使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屬違憲,警政署應於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大法官會議做出合憲解釋,認定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成工具器物的「非營利性自用」,才符合憲法保障狩獵文化權的意旨,但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保法規定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應由主管機關核准,大法官也認為此項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認定合憲。

不過,「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規定,定期性的祭儀獵捕活動,應於20天前申請並核准,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應於5日前提出申請,大法官認為,非定期狩獵須5日前申請的規定對於突發、事先不可預期的獵捕,欠缺合理彈性,過度限制狩獵文化權,違反比例原則,即日起不再適用。

對於此管理辦法規定,獵捕申請書應載明獵捕的「種類、數量」,釋憲案也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即日起也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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