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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拒盤查抵抗被法辦 法官認定警察濫權判無罪

彰化縣黃姓婦人逆向騎機車被攔查,她拒絕出示證件,又與警察拉扯,法官卻判她無罪,圖為路邊攔查情景,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彰化縣黃姓婦人逆向騎機車被攔查,她拒絕出示證件,又與警察拉扯,法官卻判她無罪,圖為路邊攔查情景,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1/05/05 06: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警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派出所)楊姓員警,去年7月6日下午攔下逆向行駛的黃姓婦人,黃婦拒絕拿出身分證,也不告知姓名,楊員揚言「我要把妳帶到派出所3個小時」,還質疑黃婦偷機車,動手把黃婦強行帶回派出所,黃婦於警車內腳踹揮拳抵抗,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以妨害公務罪法辦,法院卻認為黃婦是違規行駛,沒有犯罪之虞,楊員只能開罰單,卻用強制力將黃婦帶至派出所,這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判決黃婦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婦上述時間於彰化縣福興鄉中正路逆向行駛,楊員攔停要求出示證件,黃婦拒絕出示,也不願告知身分,楊員動用強制力,將黃婦強行帶到派出所查證身分,黃婦卻腳踹與徒手抵抗,警方將她逮捕,依妨害公務罪法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黃婦否認妨害公務犯行,她說當時身上真的沒帶證件,如果警察把罰單寄來,她會繳罰單,楊員則說,他攔查逆向行駛後,透過車牌發現車籍是黃姓婦人,但黃婦不願說身分,他無法開罰單,才將黃婦帶到派出所查明身分,不過,楊員又改口說,當時黃婦自承,「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因事涉犯罪,他才將黃婦強行帶回派出所。

法官卻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要查證身分的要件,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楊員是因黃婦逆向行駛而攔停,違規行駛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可動用強制力,帶到派出所查證人民身分的要件,另外,同法第8條規定,警察可以在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予以攔停或採取三項措施,包括要求駕駛或乘客出示證件,檢查引擎、車身號碼等,或要求駕駛接受酒測,並無「將駕駛人帶回勤務處所」或「施以強制力」的選項,楊員只能舉發「不服稽查取締」,不能將黃婦帶至派出所。

至於楊員改口說,是黃婦語出「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他才把黃婦帶回分駐所,法官勘驗密錄器,卻發現當時對話,是楊員質疑黃婦偷機車,黃婦情緒激動回嘴說,「偷牽的,去跟縣政府偷牽的」,這很明顯是黃婦意氣用事之說,楊員所為,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縱使過程中黃婦動手與警察拉扯,也不能用妨害公務論罪,另外,黃婦與楊員拉扯,楊員未成傷,亦未提告,傷害罪也不成立,據此判決黃婦無罪。

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並指黃婦是自稱「機車是跟縣政府偷牽的」,員警是基於黃婦有竊盜等犯罪嫌疑,而將黃婦帶到派出所,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認為一審對黃婦無罪的理由,已經說明清楚,駁回檢方上訴,黃婦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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