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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大樓倒塌》5年6件國賠全敗訴 家屬:難道公部門都沒缺失?

維冠大樓最後一件國賠案,台南地院今天公佈判決結果,圖為當時倒塌情形。(資料照)

維冠大樓最後一件國賠案,台南地院今天公佈判決結果,圖為當時倒塌情形。(資料照)

2021/04/29 13:1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國家賠償案,求償2億7000多萬,經過5年多審判,判決結果今天出爐,台南地院認為,依據當時法規並未規定市府有勘驗的義務,因此駁回國賠聲請。

維冠大樓倒塌後受災戶共提出6件國賠案,劉姓受災戶國賠聲請案是南院審理的最後一件國賠案,累計5年來6件國賠聲請全以敗訴收場。

劉姓受災戶等人質疑,1984年市府進行建築審查時,工務局在核發執照審查程序階段沒有專業工程技師簽名,明顯怠忽職守,才會導致建商偷工減料,最後蓋出維冠大樓,「關於法庭上爭執的建築法規超出他們的專業,但市府在這件事上難道都沒有缺失嗎?」

今年1月初辯論庭上,法官認為,維冠建案適用1984年未修法前的建築法第13條,該條的內容大概是說,建築師是大樓的設計與監造人,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非是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以外,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而條文中的「專業工業技師」是不是就是「結構技師」市府認為不夠明確;另外法官也質疑,一棟建築物要蓋之前,公務員是如何採抽驗?為什麼不是全面查驗,當時是否有依建築法13條規範貫徹執行?而且這也攸關當年公務員是否扛責,但由於年代久遠,市府也無法確定當時前往現場勘查的公務員是誰。

為了慎重起見,台南地院2度函詢內政部解釋關於當時的建築法13條,今天答案終於揭曉,內政部解釋,依據當時的法規,公務機關並沒有現場勘驗的義務,因此市府並非賠償的義務機關,又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的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過程,依現存卷證,並沒有任何故意、過失的不法,或有怠於執行其依法所應執行職務的情形,所以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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